之前來這裡或私訊嗆教育部拒聘管中閔案「非行政處分」的蠢蛋們,還不少自稱律師身分哩,法律唸得真讓人打臉啊。
政治偏見可以扭曲法律邏輯,夠專業!
高等法院判決出爐囉:「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公立大學校長為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,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,為行政處分。
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:「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,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,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,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,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。」公立大學校長作為大學的代表人,依上揭規定由教育部代表國家聘任。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,其所為最終決定
「聘任」或「不聘任」之措施具外部性,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,為行政處分。」
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GNNWS/NNWSS002.asp?id=363472